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范围小于监外执行。二、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不再危害社会为条件。三、监外执行是判决确定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式,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无考验期。缓刑是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可以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宣告。四、适用于监外执行的条件一旦消失,即应收监执行,区别仅在于执行场所不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内再次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被监禁执行刑罚,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