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3000元-30万元/件,具体价格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附带民事诉讼仅代表民事部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人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标的金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金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2、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收费比例为7%-9%。3、50万元至100万元的费用比例为6%-8%。4、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收费比例为5%。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4%-6%。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