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限分两种情况,根据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两个关于审理案件与执行、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之后90日内要执行完毕,人民法院执行庭第一审判决在裁判文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如果没有异议则可以执行法律文书所判实现,如果有异议,异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审判结果不服、审判过程程序不合法、双方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等行为的,不服判决的一方则需要在拿到裁判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第二审案件在审理完毕后,裁判文书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这起案件的隐瞒事实或者有新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