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核定如下:一、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其最高收费标准按照诉讼标的额实行差额定率累进制收费:1万元(含1万元)以下部分1000元1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5%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3%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2%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1%5000万元以上部分0.5%(3)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收费。二、代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2)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3)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按件收费:1000—5000元/件。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3)一审审判阶段:1000—10000元/件。(4)办理死刑复核案件:10000—30000元/件,但曾办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按此标准酌减收费。(5)刑事自诉案件和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案件按上列标准执行。(6)代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7)办理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也可以按涉及财产数额,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1)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5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2)进入再审程序后代理再审案件诉讼,按代理一审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六、办理二审诉讼案件(1)未办理一审只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2)曾办理一审再办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七、办理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曾办理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八、代理执行案件(1)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2)曾代理一审、二审或再审的案件,再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九、代理仲裁案件参照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费。十、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十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办理本顾问单位的诉讼案件按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费。十二、采取计时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在每有效工作小时50—2000元的范围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十三、以上一、二、四、五、八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十四、对于贫困地区及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十五、该收费标准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