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罪犯进了看守所服刑,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获得批准,是不允许进看守所探视的。如若获得探视资格,近亲属或友则需在规定的探监日内进行探视。但是看守所里的未决犯只能会见律师,不能探监。正在服刑的罪犯一个月最多只能被探视三次。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