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以下特殊情况外的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