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与民事义务执行的分离:在《办法》执行之前,诉讼费由启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提前支付,作为程序启动的形式要求,原告胜诉的案件,被告应承担诉讼费,法院一般不向原告退还诉讼费,判决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诉讼费作为判决支付内容的一部分由义务人自觉履行或向权利人申请执行。通常,不存在诉讼费用单独执行的问题。《办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支付方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将预收的诉讼费用返还给原告,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征收,但原告自愿承担或同意被告直接支付当事人拒绝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强制执行。因此,一些案件的诉讼费用从民事义务执行中分离出来,人民法院根据职权开始执行程序。诉讼费用与民事义务的协调:从《通知》的规定可以看出,诉讼费用与民事义务的执行不是一律分离,而是根据胜诉原告的意愿执行案件的分离。原告同意被告直接支付的,相当于原告代替被告支付了诉讼费,诉讼费转化为民事支付义务,权利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除了明确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外,民事义务的连带负责人也必须承担诉讼费用的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分离执行时,诉讼费用是国家规定费用,即司法规定费用。规定费用一般由法律规定的缴纳人承担,一般不发生缴纳主体转移。根据一般规定费的收取原理,诉讼费应由判决确定的当事人缴纳,人民法院不得要求民事义务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其他人在执行程序中为缴纳诉讼费提供担保。根据《通知》的规定,诉讼费承担者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缴纳为常态,例外被告向原告缴纳。但是,诉讼费纳入民事义务一起执行,程序上简单易行,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开始诉讼费执行程序的负担。在实践中,受司法惯性的影响,一些法官采取默示自愿主义,只要胜诉原告没有明确要求退还诉讼费,就会判决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诉讼费,这将诉讼费无法执行的风险转嫁给胜诉原告,与《办法》和《通知》的精神不符。人民法院向原告说明,胜诉时,提前支付诉讼费的原告有权向法院退还诉讼费,并将原告的意见记入记录,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中通知。分离执行时,诉讼费执行可能与民事执行发生冲突。支付诉讼费用是当事人指向国家的公法义务,诉讼费用具有公共财政性,属于国家利益,应优先赔偿。我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优先偿还。在执行程序中,诉讼费用也应优先于普通债权执行,不适用于分配制度。但由于诉讼费优先执行缺乏明文规定,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诉讼费优先执行可能会引起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因此,笔者建议在修订《办法》时优先执行诉讼费用,减少执行争议。

相关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