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场价格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价格,并将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下列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

(1)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2)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