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对象:“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目前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还远远达不到“不低于或略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优抚对象生活相对贫困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因此,颁布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十分必要。根据新颁布的《军人优抚安置条例》,原先一部分对优抚对象的称谓发生了改变。这些被改变的称谓包括:一、将原来的”革命伤残军人“改称为”残疾军人”;二、将原来的“复员退伍军人”分开表述,即“复员军人”和“退伍军人”;三、将原来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的“家属”改为“遗属”。“残废军人”的称谓是历史上延续下来的。事实上,广大残疾军人是“残”而不“废”。改用“伤残军人”也存在着涵义不全的问题,不能包括因病致残的军人,因此称为“残疾军人”是比较合理的。“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这两类对象分别有着严格的定义,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而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两者区别比较明显,分开表述既明确又有利于把握。此外,“家属”一词表述不够准确,一般认为是军队内部的特有称呼,指军人的配偶。而遗属则指的是死者遗留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因此,用“遗属”替代“家属”比较准确,也符合法律用语。今后也不再划分残疾军人“在职”和“在乡”抚恤金标准的差异,同等级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相同。残疾军人凡参加工作的领取伤残保健金,凡没有工作的领取伤残抚恤金。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伤残军人称之为在职伤残军人,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称之为在乡伤残军人。“但是,残疾抚恤金和残疾保健金的标准差距很大。”以2003年特等因战残疾军人为例,同一等级的抚恤金和保健金两者相差高达7820元。现在职残疾军人中有55%处于下岗或失业状态,无论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还是失业保险金数额均有限。同时残疾军人下岗失业后很难再找到一份新的工作,处于失业大军中的弱势群体,其总体收入水平达不到残疾抚恤金的标准,出现了相对不公平的现象。所以,根据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取消了原来的“抚恤金”和“保健金”的区别,实现了等级相同、待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