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的协助调查

电话通知与有人来带走,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有所区别的。

1、对于在国家机关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是电话通知,因为对于这类人检察机关不怕他逃跑;

2、对于私人老板、跑供销的,类似的一类人,如果涉案数额不大,检察机关对其也没有什么想法的,一般也是电话通知;因为跑了也不所谓,当事人也没必要跑。

3、如果涉案较深是个重要的证人,或者检察机关希望通过他挖到更多的线索,一般是亲自上门去请的。原因只有一个:办案人员谁敢大意,怕跑了!

二、关键是为什么去,以及带走以后

其实到检察机关的方式,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说明问题,关键还在于请你去协助调查的原因,以及去了以后会发生什么!

在外人看来,到检察机关去时,都是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其实检察机关在“请”人时,事先手里掌握的证据是有区别的,或者说身份是不一样的。有的人去时就是犯罪嫌疑人;有的人去时是证人,后来变成犯罪嫌疑人了;有的人去时是犯罪嫌疑人,也很可能因为指控犯罪的需要,就让他当个“污点”证人了。这都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如果当事人还有其他的犯罪行为,那很有可能从证人转化为犯罪嫌疑人,那性质就变了;

如果积极配合,也很可能因为检方作证的需要,反而就是一个证人,啥事也没有了。

特别是对于行贿行为,一般检方是不会追诉的,如果去了很“调皮”,那很可能就拿你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