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资金指企业所拥有,但没有在财务账上反映,使得企业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容易流失的资产。

账外资产的存在具有周期循环性。一般情况讲当企业的账外资产足够多时,造成实际经营规模与账目反映情况相距甚远,此时,企业有可能采取再次注资等其它合法的形式将账外资产转为账内资产,所以账外资产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时限性。

同时,企业如重复以往的偷税行为,则会又出现新的账外资产。但是,任何企业也不可能对账外资产做到及时处置以转入账内资产,由此产生账外资产的周期性。

扩展资料:

对账外资产处理我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核定征收,二是其它证据佐证下,以账外资产金额为根据按偷税处理。

1、账目混乱,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金,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对企业账目与现有资产严重不符,企业又提不出合理的理由,如统计错误,估计误差等,则可以定该企业账目混乱难以查账。

2、与其它证据相结合,形成证据链条,按偷税处理。

一个企业存有账外资产并不能直接证明该企业具有偷税行为,只能做为一种间接证据,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仅凭间接证据不能定案,为此要十分注重对其它证据的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