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断别人根据刑法规定属于故意伤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 》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扩展资料:

故意伤人罪相关案例: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刑法第六十九条有关合并执行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在修正案正式实施前,海淀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判决了首例有期徒刑与拘役刑合并执行的案件。

据了解,张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就在海淀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刑法修正案(九)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在修正案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按此精神,如果有期徒刑与拘役合并执行将只能执行有期徒刑刑罚,拘役不能再附在有期徒刑后单独或合并执行。

海淀法院表示,在张某危险驾驶案中,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判项,与其所犯新罪的刑罚合并执行。但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只规定了拘役刑的处罚范围,依法只能对张某判处拘役。因刑种不同,存在合并难以把握的情形,故如何执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合并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且不便公安机关具体操作。

海淀法院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本案判决“一、撤销对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执行;二、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被告人张某服从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而公诉人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海淀法院表示,本案是在刑法修正案(九)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前,海淀法院依据该修正案判决的首例有期徒刑与拘役合并执行案件,对于该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做法明确了海淀法院的意见,具有突破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