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驾照考试期限
科目一考试合格以后,车管部门将为学员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学员凭此证明参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训练和考试,原来规定驾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为2年。为使学员有更充足的时间参加驾驶培训和考试,公安部第123号令规定,将驾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延长至3年。123号令实施后,对2013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驾驶技能准考证、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也调整为3年。
二、关于预约考试次数
为督促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合理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123号令规定:一是三个科目按顺序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可以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预约考试;驾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过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重新从科目一开始考试。二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必须在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请补考,之前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