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深圳居住证可享受的待遇:

1、子女教育: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子女在深就学政策。比如,持证人可以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为同住未成年子女申请幼儿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2、出入境业务:非深户籍就业人员持深圳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可办理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

3、车辆及驾照:享受与深圳户籍同等待遇的车辆入户及驾照办理、年审政策。

4、人才引进入户:享受入户加分及优先权益,持证一年加一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条件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

5、老人优待:65周岁以上老人可凭居住证办理深圳市老人优待证并享受每年免费体检。

6、社会保险:享受持证人个人购买深圳市五险一金。同住未成年子女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7、保险赔付:享受与深圳居民同等待遇的保险赔付,赔付比例高。

8、看病就医:享受与医保就医手续,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相关检查及子女计划基础疫苗接种。

9、房屋租赁:按照市府有关规定符合相应条件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权益,办理长期房屋租赁手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申请租房补贴。

10、务工就业: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及参加深圳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登记等;申请就业辅导培训、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非深户籍参保人可以领取失业金。

11、社会管理: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与社区组织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扩展资料:

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

1、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完善居住服务,加强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在深圳市盐田区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试行区域)内试行。在试行区域内的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3、在试行区域内居住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

4、深圳市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市公安机关)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制作、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管理与保护等相关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试行区域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居住证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流动人口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社区工作站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等辅助性工作。公安机关和受委托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等辅助性工作的组织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5、实行居住证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要求、规范管理、便捷服务、依法保护的原则。

6、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并逐步组织建立居住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居住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

7、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为居住证的试行提供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