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作为出借人,通常应当保留下述证据来证明双方有借贷关系:

(1)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2)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凭证等;

(3)短信、聊天记录、电话催收记录;

(4)证人证言、录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