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损的牺牲由船舶、货物与未收运费三方按比例分摊。

船舶共同海损的金额的确定:

1、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去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

2、船舶尚未修理,按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

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二、《海商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共同海损全额的确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