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试行了各种方式的投资项目责任制度。但是,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和权益、风险承担方式等都不明确。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公司法》,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96年1月制定颁发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根据《法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规定》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设立、组织形式和职责、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及考核和奖惩等要求。核心内容: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