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知道,申请工伤认定,原则上,工伤职工必须首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就不能算是工伤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劳动者在出卖劳动获得劳动报酬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各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某些领域的劳动者给予了特殊保护。

这一保护性规定突破了工伤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条件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科技伤害保险,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看出:虽然没有工人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然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在受到人身伤害时。

由于工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聘用的从事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或者雇员,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单位;

附属于其他对外经营单位的单位和因工负伤被录用的单位,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伤害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支持下列单位作为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职工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所在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单位;

(二)本单位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是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承包业务分包给一个组织没有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自然人,一个组织或一个员工受雇于一个自然的人从事承包业务因工伤或死亡是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