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要什么材料

1、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4、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二、船舶所有权取得方法有哪些

1、先占

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关于占有的法律性质,通常认为是事实行为。

先占的构成要件包括:

须为无主物;须为动产;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所谓以所有的意思,指将占有的动产归于自己管领、支配的意识。

先占能够取得动产所有权。

2、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我国采取罗马法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因而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不论拾得人采取何种行为,均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遗失物应归还原主,失主不明的收归国家所有。从这种意义上说,拾得遗失物,只是国家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而已。

3、发现埋藏物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所以在我国,发现埋藏物也只是国家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一种形式。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该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