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对控告、检查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都要依法严肃惩处。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一)用暴力、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三)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那个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

除以上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一是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二是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三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有效、非法选举有效的;四是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侵犯党员或公民选举权利行为的处理也做出明确规定: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选举中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以及其他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