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包括的联系关系是?

两者包括的联系关系是先有医疗事故,后引发医疗纠纷。

两者包括的联系关系可以参考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一种行政责任的承担问题。目前我国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进行。

而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这属于民事纠纷中的一种类型。

二、医疗事故纠纷鉴定启动条件和方式有哪些?

(一)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

1.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要有违法、过失行为。

3.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

4.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二)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3.法院指定鉴定。

三、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在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或过错,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两者就是前因后果的关系,发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医生、患者、管理者三方,当事故产生时,应该以客观公正的原则看待事故造成的实际原因,如果是因为医务工作者的过错,就应该果断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但患者也不能因为对疾病缺乏认识或者期待值过高、情绪等自身原因去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