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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宪法学说中最常用的一种宪法分类形式。所谓“成文宪法”就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制定一部内容相对完整的法律文件来规定国家的政体架构及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种宪法模式创始于1789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它对整个世界的宪法观念和宪法制度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尤其二战后,几乎所有国家都采用这种成文宪法模式。①而所谓“不成文宪法”并不是说这个国家的宪法没有用法律文件的形式表达,而是说该国的宪政体制和公民权利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一部统一的成文法典中,而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渊源中,包括成文法规、政府文件、宪法惯例、法理学说和思想观念等等。英国通常被理解为这种不成文宪法的典范。
相较于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指中央政府权利义务并没有集合成一部单独的宪法法典,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