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越一级晋升职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越级提拔:(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扎实,实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优秀的;(二)所负责的工作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表彰的,或本人荣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荣誉称号的;(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工作表现突出的;(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五)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六)专业性强的单位或部门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七)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八)未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退离领导岗位,且表现好、政绩突出提任非领导职务的;(九)在民主定向推荐中得票位居前列,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和党委(党组)讨论,被确认为该职位最合适人选的;(十)其他经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认定为“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