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到新的工作单位,也可以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街道劳动部门,或者人才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