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狱服刑的人员如遇此情况,服刑人员可向所在中队管教干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回家处理后事的理由。

管教干事及中队领导,根据服刑人员服刑期限的长短,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以及属那种类型犯罪,再上报监狱主管部门审核。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家庭有兄弟姐妹且无特别情况的不予批准,除家庭成员为独子或在监狱表现特别好,而且刑期较短不会从新犯罪脱逃等情况,且路途不太遥远,监狱可视相关情况特例批准。

虽然法律对于可以申请奔丧几天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罪犯可以离监探亲的情形有所规定。具体如下: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法律依据】:

《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