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的变更,变更领土所属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另一国所取代。因领土变更而发生国家继承的几种情形:(1)部分领土变更。(2)国家合并。(3)分离。(4)分立。(5)旧附属领土和非自治领土独立。国家继承的对象:条.约、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家继承的基本规则: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人身条约”,随被继承国的国际人格的消失而自动失效;一切政治性条约,因情势变迁一般不予继承;与所涉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边界条约、交通运输和水利灌溉条约、中立化或非军事区条约等)一般应予继承;新独立国家对被继承国与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缔结的条约有权拒绝继承;国家财产的不动产随领土的转移而由继承国继承;动产按其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而不单纯以其地理位置决定继承国是否继承(实际生存原则);新独立国家根据“领土生存原则”决定;债务随财产一并转移;恶债不予继承;新独立国家原则上不继承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国家档案的继承依协议解决,无协议时原则上由继承国继承;新独立国家继承其领土附属期间归被继承国拥有的一切国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