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中介的主管部门为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委。可以依次去房管局,消协,工商局,公安局、物价部门等部门进行投诉。

二、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下列法规的可以向这些部门投诉: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2、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发布广告、提供经纪服务,可以向房管局投诉。

3、房产中介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可以向消协投诉。

4、故意设置合同陷阱,进行合同欺诈,消协或者公安局投诉。

5、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费,可以向消协投诉。

6、未按价格管理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未明码标价甚至违规吃差价;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

7、以各种理由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可以向公安局,法院投诉。

8、不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房管局投诉。

9、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业务或超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可以向工商局投诉。

扩展资料:

一、《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2、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