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的接受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经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二、对才处理的案件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不足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处理。四、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接受单位应当制作《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控告人。五、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立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一)告知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件(轻伤)、重婚案件、遗弃案件、妨碍通信自由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以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快速审查备案材料的审查处理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不立案的原因。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