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不能请人代理,申请结婚的双方婚姻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结婚登记机关登记,其他任何人不能代为行使这种民事权利。代理是一种民事活动,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接受被代理人委托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被代理人对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负责。这个制度只适用于没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以下四种活动不能由代理人代理:(一)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其亲自表示,如遗嘱、结婚、登记;(二)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如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三)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四)违法行为。婚姻登记是一种非常严格的民事行为,涉及夫妻权利义务等一系列人身财产关系。这种意思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表示,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行使。如果双方申请结婚的一方因某种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可以在双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现场登记。双方亲自登记也可以避免包办、强迫、买卖、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婚姻。如果婚姻登记档案丢失,当事人应提交婚姻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无档案证明。当事人凭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补领单位、村(居)委会或近亲属出具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因故不能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承办机关、当前婚姻状况、委托理由、委托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身份证件。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