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收缴非法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