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违反下列原则,就不会被法院采信。一、录音、照相机等应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时,应要求调查员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实很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二、录音、照相机等不得侵犯隐私《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留、威胁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照相机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的证据的情况下才能作为事件的证据。我国人民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例如人民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听资料的真伪,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一些规定第6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疑问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