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当事人存在同居协议的,在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应优先适用其同居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认定该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同居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由法律对其产生的财产纠纷进行调整。

第一、非婚同居财产制。

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中,除了双方明确属于当事人个人财产的部分外,其他部分是当事人以感情为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经过双方共同劳动和共同努力而获得的或积累的财产,不能区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具有共有财产的特点。与合法婚姻关系不同的是,双方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退休金、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首先认定为个人财产。只有在该财产不能分割或不能证明该财产为哪方所有时,才推定为共同所有。

另外,在分割财产时,还应该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同居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以及对“家庭”贡献的多少,对一方给予适当的照顾。或者一方为家庭及双方父母、子女尽了较多义务,但没有经济收或收入很少的,关系时,可以要求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扶养请求权。

具有夫妻身份是享有相互扶养请求权的前提,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扶养请求权:

(1)必须有扶养的必要。只有当非婚同居的当事人一方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生活,或者没有自己的子女对其提供赡养,或者不能靠自己的财产维持生活,而且不能从事工作或失业时,才有权请求非婚同居的另一方给予扶养;

(2)被请求扶养一方确有扶养能力时此项请求权才得以成立;

(3)扶养请求权的提出应有时效的规定。如在双方的同居关系解除后经过相当长的时间,而认定双方之间有类似于夫妻的关系明显不合适的,基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考虑,可以规定扶养请求权应从当事人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三、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继承权。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继承权的产生是以一定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而非婚同居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会在同居者之间产生身份关系。但是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日渐增多,法律应当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继承权,如:在经过规定的年限(如五年),能够认定同居者间类推适用于夫妻身份之后,双方之间就可以取得一定的继承权。但是此时其继承权的顺序不应高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及父母。

在其他情况下,从理论上说,双方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也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取得继承权,如:同居一方死亡而未立下遗嘱的,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同居生存方,可以作为其继承人继承一部分遗产;同居一方死亡而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居生存方享有继承其全部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