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工厂搬迁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年限来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工厂搬迁而导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劳动者不愿随厂搬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单位劳动者工作年限的每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一年计算;其中不足六个月的,一般按照相关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