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有强制力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解答如下:

1、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权是以事故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共同书面申请为存在条件的。

2、事人是否参与、接受办案交警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当事人不会因为不参与、不接受调解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交通事故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只有双方达成合意,才能进行调解。

二、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

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