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