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要具备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要件才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