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31.4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67.2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180.3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33元/年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961元/年六、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29319元2、采矿业77717元3、制造业39771元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71292元5、建筑业38141元6、交通、仓储、邮政51516元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9636元8、批发和零售39493元9、住宿和餐饮28920元10、金融、保险79909元11、房地产业43138元12、租赁和商业31308元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50309元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39289元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7162元16、教育47339元17、卫生、社保和社会福利业45933元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0897元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47130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人/本标准自2013年6月4日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