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选择权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选择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

2、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3、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