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抵押权担保清偿有优先顺序,对同一抵押财产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对于抵押财产拍卖所得的价款清偿顺序为县清偿进行抵押登记的债权,都有登记的则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其次是没有登记的按照债权的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