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发包人的责任

(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

(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

(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