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近800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让注册商标是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住或者营业场所邮寄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住或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在审查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商标局往往会向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驳回通知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修改和回复原申请内容。这些文件一般都是邮局邮寄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邮政渠道不是很畅通,部分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情况屡见不鲜,影响了转让注册的过程。

相关法规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