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虚假警情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界定,因为编造、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实践中如何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件上进行具体分析,更强调存在主观的明确罪过。律师表示,虚假信息的泛滥,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很大。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三)就专门规定了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主要针对的是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等虚假信息行为进行刑事规制,但对于编造、传播险情、灾情、警情、疫情这些虚假信息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而这些虚假信息的影响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其危害已经愈加明显和巨大,所以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加了这样一条规定,用意在于打击通过信息网络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需要强调的,对于这些信息修正案是有具体明确指向的,即编造、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可见,并非所有的发布、传播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的,都要纳入刑事处罚之中。并且,编造、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实践中如何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罚,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件上进行具体分析,因为犯罪构成的基本理念既要求有客观的危害行为,更强调存在主观的明确罪过,否则就不应施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