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三个月以上的考勤纪录,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考勤记录系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之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劳动仲裁过程中注意事项如下:

1、遇到单位提供伪证时不用慌张,仔细分辨,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方面来考虑质证。

2、质证时,不要简单的说不认可,不具有真实性等概括性的语言,要说明具体原因,最好能指出其一些不符合常理,不符合事实的,甚至矛盾的细节,必要的时候可以提供证据来支持,这样就引导了仲裁员的判案思路,限制了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有利于自己的主张被采信.

扩展资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