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不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2、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3、不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