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程序如下:

一、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