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形如下: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第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不构成犯罪的;第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第四,犯罪嫌疑人有特赦令可以免除刑罚;第五,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以及其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后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但并不是由被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处罚的,应当对其终止侦查,对案件其他事实继续侦查。

法律依据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