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法的用工方式有10种。
1、企业自主招聘
2、劳务派遣用工
3、非全日制用工
4、全日制用工。
5、签订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用工
6、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工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的用工。
8、标准工时用工
9、综合工时用工
10、不定时工时用工。

单位的用人形式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单位,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形式。目前用工形式一般有三种:
1、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简而言之:“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2、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承揽合同,以及相关章节又分别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将承揽人与定作人两类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人,实质上处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地位。
3、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对于雇佣合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合同法》也没有将其列为一类独立的有名合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务合同(通常称劳务派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