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们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网页链接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所以中级以上士官和军官(职业军人)是不能在退伍后申请和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也就不会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抚恤金是对所有残疾军人(武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