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是其在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第二,行政许可是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不是一经申请就能获得的,而是要经过行政机关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不给予行政许可。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受益的行政行为,是允许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第四,是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受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约束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仅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还要以正式文件、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