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折价,即按照与抵押人事先约定的方法和价格,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以抵偿债务(即常讲的以物抵债);

2、拍卖,即将抵押物交有关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竞价出售;

3、变卖,即由抵押双方协商同意,将抵押物有偿转让给第三人。

如果抵押物为限制流通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收购。

【法律依据】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六十三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